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為重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則依目的或數量不同而或輕或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四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三,四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五,六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哈哈哈霏翔 wrote:請問一下三級毒品跟四...(恕刪)
毒品定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至於罰則在維基百科有, 找下面這篇的「中華民國」,點選展開各級毒品就有了.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F%92%E5%93%81(ps.仔細看了一下, 沒有樓上直接引用法條來得正確, 請以法規條文為主)嚴格來說,菸(尼古丁)跟酒(酒精)也應該要算是毒品的一種, 不過這兩者因為歷史太久了,所以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列為法律管制的藥品,禁止濫用. 另外西方並沒有「毒品」這種定義,大都認為這是藥品濫用, 非法使用管制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