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於商標法不是很熟唷!但我看了一下,打個比方好了當一家公司冒用你的商標時,你會告她民事的侵權,所以會用到民事訴訟,那如果你的商標被人家盜用然後去詐欺別人,你會用到刑事訴訟。但是如果你的商標,是有疑慮之下的呢?你可以看一下商標法第四十條其中的規定。為什麼會用到異議這部份,大概你就了解其中的意思了。如果你的商標都是有疑慮的時候,你所提起的訴訟當然要撤回。第四十條裡面有兩條需要用到異議的部份,當你看完你就應該瞭解了。這是小弟自己的見解唷!如果不是我所說得這樣,當你知道真正的含意時再跟我講吧!謝謝!
joe185 wrote: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簡單講就是說,如果原來已經有為了商標權打官司了(民、刑事訴訟)但是,被侵權人又提出異議在異議程序進行當中原本進行中的官司(民、刑事訴訟)可以暫時停止進行(避免異議審定機關的見解和法院裁判矛盾)待異議審定確定後,再繼續原來的訴訟程序法院會依審定結果來做判決========修改原因:原告被告解說刪除...本來是想,被侵權的人應該是原告,但是,這也不一定XD,所以刪刪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