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中旬,我行經一個十字路口時
當時我正在等紅燈,號誌變成綠燈之後
我就起步了,沒有看到左方有一台搶黃燈的向我疾駛而來!
當下反應過來已經來不及了
我車門被撞凹,並且傷到腰椎骨骨折,醫師說要3個月才能完全癒合
車禍之後第一時間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
警方說"搶黃燈"在交通法上並無違規
但是對方撞到我,並且造成傷害
我就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罪
對方保險公司已經出面調解了
也約在這個禮拜日談和解
我想問一下有處理過類似事件的網友們
除了帶下列已下東西申請賠償之外還有什麼漏掉
1. 車損估價單
2. 薪資證明
3. 醫院開立的診斷書
4. 住院時 一切開銷的收據
5. 離職證明 (我的工作需要搬東西 但是因為腰椎骨受傷 已經不能在強迫搬重物 所以自請離職)
6. ??
還有什麼可以申請賠償的單據資料呢??
由於許多資訊不清,僅就開版大提供資訊簡單回覆:
a0921032683 wrote:
當時我正在等紅燈,號誌變成綠燈之後
我就起步了,沒有看到左方有一台搶黃燈的向我疾駛而來!
如果版大車道已綠燈,那麼橫向車道就不可能是黃燈,
如果您確認是綠燈後起步,則對方就有闖紅燈的嫌疑,應為肇事主因;
就算對方真的是在黃燈的狀態下經過停止線,您又這麼巧綠燈剛亮起步,
在交叉路口同為直行車的情況下,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但這路口也太大了)
以上僅粗略的判斷,確實的肇事原因與責任比例,要送鑑定委員會判定才有據,
但以現有的資訊都直指對方的疏失;
a0921032683 wrote:
我車門被撞凹,並且傷到腰椎骨骨折,醫師說要3個月才能完全癒合
車體受損的維修費用依保養廠提供的估價單求償即可,
體傷的部份,醫生既然說要三個月,版大確定要這麼快談和解?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受害者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另附帶民事求償,
只要能舉證是因為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體傷醫療費用,都可向加害人提出求償;
和解條件一旦談定,通常會約定甲乙雙方不得再有異議,
那麼往後版大如有其他醫療費用,恐怕會無法獲得理賠;
a0921032683 wrote:
1. 車損估價單
2. 薪資證明
3. 醫院開立的診斷書
4. 住院時 一切開銷的收據
5. 離職證明 (我的工作需要搬東西 但是因為腰椎骨受傷 已經不能在強迫搬重物 所以自請離職)
已經有單據的部份比較沒問題,按照單據求償,
其他薪資的損失、精神撫慰金的部份,則是需要談的,
這次和解應該不會是最後一次,因為有很多條件都不清楚,如果和解不成就送調解;
對方請保險公司出面(當事人也應該要出席),不曉得這次事故的肇責判定是否已經下來?
還是對方已經自認100%全責?還是一切都要見面才談?住院期間對方有沒有探視表達關切?
這些都影響協調的過程跟結果;
還有,關於離職證明,因為您提到是「自請離職」,這點會比較弱,
如果還在職,那麼就會有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自請離職表示已經沒有收入,
雖然因果關係可說明是因為車禍的關係辭掉工作,但是強度就是比較弱,所以這點可以不用強調;
如果可取得原任職公司「非自願離職證明」,則對求償過程應會較有利。
以上不專業回答,如有錯誤還請樓下的大大指正,感恩~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