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請問 2011/02 在遊樂園受傷
治療期間為1年半
2012/07月"電話" 向對方提出賠償和解要求
2012/10月 初步商談
2013/01月 談定賠償內容,但無文書記載
中間經多次催討賠償金無果
又於
2013/03月 簽立和解書,和解書上記載明確賠償日期

請問..2013/03月簽立的和解書,已經超過事發兩年
那這份合解書,還具法律效力嗎

若超過合解書上明定的賠償日期對方仍然未賠償,我還有權力跟對方要賠償金嗎

謝謝
和解書是你們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共識.卻不代表說.

當下你們雙方雖然已和解了.往後不能再提起訴訟.

意即當下和解了.過三個月以後.其中一方反悔.仍舊可以提起告訴的.

就算內容有提起不得訴訟.但是未經法院承認內容...

除非.你的和解書有請調解委員會送法院審理並蓋過章.這樣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

這是我之前跟人和解的經驗.提供參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