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月與一個計程車發生擦撞
當下沒有立即報警
因為我那天趕去上課
本身是個才藝老師
約好私下見面談和解
雙方都駕車離開了
結果對方約在保養廠
對方司機還有帶人來
當下也沒機會報警
迫於無奈簽下一張賠款書
不是本票
不過後來我反悔了
因為對方司機是跟保養廠要聯合對我敲竹槓
不想去理他
對方居然拿著賠款書去找認識的當地警察告詐欺?
這樣告的成嗎?
那警察還有跑來我家說在找不到我就拘提我
車禍糾紛變詐欺這是否太誇張
我沒有打算去應訊
並且想申訴那個警察
我車也有被撞
但是已經修好
是否可以告毀損??
因為依法的確是如此 不然每個被告都拒絕出庭 拒絕應訊就好
先不管你拒絕警方傳喚應訊的理由
但是法官到時候看到的就是
被告拒絕配合警方偵查
原告拿著你同意而不認帳的賠款書向法官控告你
我只知道 一個不配合警方偵查的人通常很難被認定心中沒鬼
如果車體修復在你同意賠償後由對方付款 之後又反悔不認帳
那你的確觸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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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債務不履行 個人覺得很難成立 因為樓主拒絕警方偵訊
債務不履行的先決條件是樓主有心給付但是有合理原因導致延遲或給付不能
法庭上樓主這項舉動個人認為很難被視為有心給付
樓主同意修車 等修車出來後對於價格不滿卻沒有做任何後續處理 這點樓主是第一個錯
第二個錯是警方傳喚不到 這點在法庭上樓主打算怎跟法官和檢察官交代?
我真的想不透樓主怎會去幹傳喚不到 警方到家裡來還不去處理的這種鳥事
相對的 對方持有估價單 賠償同意書 只差沒有存證信函而已了
如果有存證信函 那樓主立場會更慘 因為你完全沒去處理 根本準備被認定是無心給付
樓主說當時他被脅迫所以簽下賠償同意書 到時候檢察官一定先問事後為何不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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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真的
你當旁觀者來看就好 你覺得幹的這些事足不足以被認定你根本沒打算賠
至少 我以旁觀者的角度是覺得 樓主根本沒打算賠
s703390118 wrote:
我5月與一個計程車發生擦撞
當下沒有立即報警
因為我那天趕去上課
本身是個才藝老師
約好私下見面談和解
傻傻...
s703390118 wrote:
結果對方約在保養廠
對方司機還有帶人來
當下也沒機會報警
迫於無奈簽下一張賠款書
不是本票
不過後來我反悔了
因為對方司機是跟保養廠要聯合對我敲竹槓
不想去理他
沒錯不用去理它。
s703390118 wrote:
對方居然拿著賠款書去找認識的當地警察告詐欺?
這樣告的成嗎?
那警察還有跑來我家說在找不到我就拘提我
車禍糾紛變詐欺這是否太誇張
當然告不成,看一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假如你說的為真,反而可以去告詐欺的是妳..
為什麼呢?因為詐欺要成功入罪要有:
1.施以詐術(你把人家車撞成這樣,這邊這樣修要多少多少)
2.陷於錯誤(你傻傻的就信了,還天真以為車禍只有你的錯)
3.得利行為(簽下了協議賠款書,雖然還沒賠,不過未遂也罰)
4.你須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這就讓法官去衡量吧)
s703390118 wrote:
我沒有打算去應訊
並且想申訴那個警察
我車也有被撞
但是已經修好
是否可以告毀損??
不能告毀損,毀損不罰過失,也就是除非計程車司機故意撞你。
然後一定要申訴那個警察。
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
警察跑來找你先大笑三聲,
然後告訴他沒有法院傳票之前我才懶的理你。
再來跟他說若是不經查證,別以為你是警察又是他朋友,
除了誣告之外,當心吃上偽造文書官司。(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次記得,車禍就是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