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律知識, 大家應該蠻常用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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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拋棄繼承新解!背債兒成年申請 法官裁准
摘自 法源
一名彰化縣民十年前病逝,因妻子未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當時年僅六個月至十歲的四個兒子,必須揹負父親留下的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債務。四兄弟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剛滿二十歲的老大昨(二十五)日終於獲法官裁准拋棄繼承,創下國內司法罕例。
彰化縣一名林姓養豬戶飼養一千多頭豬隻,因民國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豬隻遭到全面撲殺,畢生心血毀於一旦,還積欠銀行一千多萬元債務,家庭頓時陷入困境,林某因此鬱鬱寡歡,同年底即罹患猛爆性肝炎去世。留下洪姓妻子、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洪妻在家族壓力下,未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四兄弟年紀輕輕就共同揹負上千萬元債務。後來,洪妻帶著四個兒子搬到台中縣大里市,靠著在工廠工作的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勉強帶大四個兒子,但丈夫欠下的債務,十年來連同利息已高達一千六百多萬元,逼得他們喘不過氣,洪妻還數度想自殺。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律師得知後決定伸出援手,幫四兄弟聲請拋棄繼承,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時效,將六、七次的聲明、抗告駁回。律師認為,林家長子已滿二十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彰化地院法官也認為,要讓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而長子當時年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因此,裁定准許長子得於年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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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已成年的繼承人還是要注意拋棄繼承的時間
報告完畢
這判例就是開一個很大的漏洞了
因為有可能發生下列狀況
1.某甲去世,其遺產分為財產A(1000萬)與債務B(1600萬)兩部。
2.某甲之配偶乙,拋棄繼承;但未替某甲之未成年子女丙、丁辦理拋棄繼承。
3.也因此丙、丁繼承財產A與債務B,因其未成年所以財產A由乙管理。
4.如果按照此判例,丙、丁之債務B待其成年後拋棄。
5.那麼財產A多年來所衍生的利益是否該依照民法1154條辦理限定繼承?
6.因為對債權人來說,他本來可以拿到1000萬(即財產A辦理限定繼承)
但是債務人(丙、丁)積欠多年,到最後還拋棄繼承,變成一毛都拿不到了
一般的狀況是 乙、丙、丁通通拋棄繼承,那麼財產A(1000萬)與債務B(1600萬)通通沒有。
債權人也是一毛都拿不到。
但是這個狀況是乙拋棄繼承,丙、丁沒有(民國85年),那麼當時有辦限定繼承,償還債務1000萬嗎?
如果沒有,那麼從民國85年到今天,10年來因財產A所生之利益該如何處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