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家人的新手機在公司宿舍被偷了,當時放在宿舍更衣室桌上充電,家人離開更衣忘了拿,當馬上轉身回頭拿時就不見了!短短不到2分鐘時間,後來調監視器畫面失竊的時間內只有一個人進出並無其他人,除了家人就只有那一位同事而已,後來報警警察筆錄硬要寫遺失物,之後又多跑一趟硬是要他改成侵佔才拿三聯單,想請問各位我們是不是對那個人沒輒呢?這種案子算告侵佔就好還是要告竊盜呢??麻煩各位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chujosh wrote:如題~家人的新手機在...(恕刪) 一者為非告訴乃論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一者為告訴乃論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但小弟我還是有些疑問,因為現在三聯單案件打上侵占還能夠改成竊盜嗎?那位警察先生昨天就是打電話跟我家人說這要告成的機會不高,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拍到他一人進出,並未拍到他直接拿手機的畫面當直接證據,反而會弄成誣告,甚至手機插上別的卡片會更難找到,當下聽到第二點真的覺得很誇張,不管插上什麼卡不是都有IMEI嗎?是擺明想結案吧!那位同事是二三十歲的女性,真的希望給他一點教訓~以免公司往後還有更多的受害者
警察叫你報失竊應該是對的因為在法律上有"兩個人"可能拿走那個手機一個是那個同事另一個就是你的親人所以你要如何證明你的親戚沒有陷人於罪這是個很大的問題尤其更衣室並非私人空間要只去過一個房間是這樣就可以被人告偷竊以後誰敢跟另一個人共用一室?
TATAMAMA wrote:警察叫你報失竊應該是對的因為在法律上有"兩個人"可能拿走那個手機一個是那個同事另一個就是你的親人所以你要如何證明你的親戚沒有陷人於罪這是個很大的問題尤其更衣室並非私人空間要只去過一個房間是這樣就可以被人告偷竊以後誰敢跟另一個人共用一室?...(恕刪) 警察並沒有叫我們報失竊喔,他一開始只願意幫我們寫遺失登記表,後來才改成侵占,但現在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這種情形比較符合失竊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