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為什麼警察和郵差在執行公務時,一個可以亂停車一個不行?

事情發生在早上,小弟我買早餐回來時,看到一個警察在對一個郵差的摩托車拍照

一問才知道,原來是有人舉報這名郵差亂停車,所以警察才來拍照

但,我不解的是,警察和郵差不都是公務人員嗎?那為什麼只有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能亂停車?

有沒有了解相關規範和法律的大大能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請問,為什麼警察和郵差在執行公務時,一個可以亂停車一個不行?
請問,為什麼警察和郵差在執行公務時,一個可以亂停車一個不行?
請問,為什麼警察和郵差在執行公務時,一個可以亂停車一個不行?
請問,為什麼警察和郵差在執行公務時,一個可以亂停車一個不行?
講真的郵差有夠衰
去檢舉的真的很腦包
evo666 wrote:
事情發生在早上,小弟...(恕刪)


檢舉的真是混蛋一個

你知道由郵差的工作壓力可是很大的

其實違停罰鍰不高

行政罰法可以不罰

警察先生善用一下法令吧

evo666 wrote:
事情發生在早上,小弟...(恕刪)


是勸導單還是罰單還不一定吧

以檢舉人的想法來應該是想要郵差用徒步的方式送信 送不完是郵差的事情
警察有公權力

但是郵差應該是沒有喔



但是檢舉的人
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幣服務!!!
為了這件事,小弟打1999專線去問,結果一開始接電話的承辦人員不知道怎麼處理,轉電話轉了半天到一個『交通執法組』

我問這個單位『 請問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警察所用的交通工具可以違規停車嗎?

該單位接電話的人員回我『 可以 』

然後小弟我又打110,問說為什麼要開郵差罰單,接電話的人員就說會把這件事情轉給分局做了解

以上

evo666 wrote:
事情發生在早上,小弟...(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13條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郵差先生應該免罰吧

烙戀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恕刪)


大大神搜尋回覆!讚!

evo666 wrote:
事情發生在早上,小弟我買早餐回來時,看到一個警察在對一個郵差的摩托車拍照

一問才知道,原來是有人舉報這名郵差亂停車,所以警察才來拍照

但,我不解的是,警察和郵差不都是公務人員嗎?那為什麼只有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能亂停車?

有沒有了解相關規範和法律的大大能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如果真的是開罰單
那警察就該回去再讀讀法規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KESA28493 wrote:
如果真的是開罰單那警...(恕刪)


感謝大大神回覆!

小弟當時在現場有直接問那位警察,他回答我『 因為有人檢舉,所以要開罰 』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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