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這樣的,還望具有法學知識的版友能替我明察
賣方簡稱A,我在YAHOO拍賣上向A買了雙價值6,000元的球鞋
A提供面交,但自稱無銀行郵局帳戶,因路途遙遠選擇了寄送現金袋
並議價後另外開設新賣場,但內容與原本不同(僅標示鞋盒,出價20元)
但我們已約定好,這交易屬於成立的吧?
現金袋已於11/9寄達A方所提供住址,在買賣留言板上聯絡A出貨
但對方遲遲沒有回應
後來,於11/15號以電話的方式連絡到A,A仍舊為未出貨
今天(11/17)早上我又打了通電話給A,A依舊未履行義務
也告知若不履行將報警處理,A承諾明天寄出…
他告訴我說等郵局開門,但我是之前已講好要店到店…
讓我感覺他沒有想處理這件事情,深怕一直拖下去最後會沒有結果…
拍賣過程中我有拍照存證,多為買賣方的對話記錄
因為對方提供面交,我才相信的他的
我該報案嗎?這牽涉到民法及刑法
我該如何解決他…
11/17 13:47補充
又打了電話給對方,對方還是有接,依舊說明天寄出
該報警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