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制定法令時
"一定要" 將罰款金額數量寫上?
不能以比例原則制定嗎?
比方說
酒駕
罰款3W~9W "或年薪10%"
這樣
不是就符合比例原則問題嗎?
還是年薪10%
是很模糊的定義?
在法令上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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