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小弟有改姓名的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前輩
不過不知道發在這邊對不對
現在改名跟改姓都是OK的嗎?
改完姓名後戶口名簿上會加註什麼呢?
感謝前輩解答
按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上開第4款其他依法改姓係指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 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改名:
按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更改姓名
按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按姓名條例例第12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您的戶籍謄本記事欄會記載「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原姓名○○○(與他人同姓名、出世為僧尼、僧尼還俗、譯音過長、譯音不正確)民國×××年××月××日更改姓名(改名)。」或「原姓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年××月××日第一(二)次改名(民國×××年××月××日補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