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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04號
                  102年12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摘錄
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證人與同事於案發當日值勤時,發現原告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僅係持手持攝影機錄影取證,而未有任何攔檢動作,且原告違規當時所行駛之礁溪路6
段路段交通流量不大,原告駕車闖紅燈後迄至通過值勤員警值勤地點前,甚至僅有原告
一部車輛行駛(此由舉發照片即可),員警值勤地點既然距離違規路口約100 公尺遠,
員警又係站在巡邏車外值勤,客觀上並無任何無法當場攔檢原告車輛之情形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82號
原   告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 年2月1日北市裁
催字第裁22-A1A15928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佰元由被告負擔。

內容
原告在淡水吃燒酒雞完,開車於內江街逆向撞對方汽車右後方後開車逃逸

原告
表示本件原告平時奉公守法,為對方傷者態度很兇,
且對方未告知受傷,原告很害怕對方,就先離開現場


法官判斷
汽車傷者無明顯外傷
至於下背部的疼痛不能證明是車禍造成的
(所提出之乙種診斷證明書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其診斷欄記載為「下背痛」,惟經本院函詢該「下背痛」之成因,經醫院函覆以:「病人於101年8 月17日就診,提到下背痛,經X光檢查有退化性脊椎病變,下背痛為『主訴』,當時並無明顯外傷,其原因無法清楚判斷是傷勢或疾病所致」等語可見前開診斷證明書所載之「下背痛」,僅是陳清泉向醫師告知其個人對於身體狀況所陳述之主觀感受(即所謂「主訴」),而陳清泉斯時因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已立於與原告日後可能發生求償或刑事追訴之利害關係,是在無其他客觀傷勢足資印證其所主訴之「下背痛」屬實之情況下,自難僅憑其於醫護人員面前所為之主訴,即認定其確實因本件事故而受有傷害。)


原處分撤銷
行政訴訟庭法官 李明益



1.對方看起來沒受傷
2.對方沒說哪裡痛
3.離開
撞人的無罪

那被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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