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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04號
102年12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摘錄
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證人與同事於案發當日值勤時,發現原告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僅係持手持攝影機錄影取證,而未有任何攔檢動作,且原告違規當時所行駛之礁溪路6
段路段交通流量不大,原告駕車闖紅燈後迄至通過值勤員警值勤地點前,甚至僅有原告
一部車輛行駛(此由舉發照片即可),員警值勤地點既然距離違規路口約100 公尺遠,
員警又係站在巡邏車外值勤,客觀上並無任何無法當場攔檢原告車輛之情形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