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再91年有借朋友20幾萬~但是到現在都沒有還~
這十幾年也催討過好幾次~但對方都說沒錢~
我詢問她當初是否有借據證明的~
她就拿出了以下兩張圖片的正本證明~
結果我看她是寫"收據"而不是"借據" 而且也沒有寫好還錢日期~
但在敘述中有寫到"借取"這兩個字~有簽名+蓋印章
本票部份下面資料確定都是對方的沒錯也都有蓋印章~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去要求"支付命令"?
還是有其他辦法??
我媽真的很擔心這筆錢拿不回來~我記的借據只有15年的法律追溯期~所以只剩幾年了~
希望能有懂法律的或有過經驗的能夠提供意見~在這先跟你們說聲謝謝~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