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勞基法的公司是兩週工時84小時,
配合公家機關週休二日,
所以多休的假要要扣特休扣回來,
請問在雙週工時84小時架構不變下,
國定假日訂遇上周休二日補假一天,
是不是強迫特休而已?
如是這樣,是照顧大多數了勞工,還是公務人員自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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