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顯示對方:

起始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道處61-I-10 道安89-I-7)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道處6-1-III) 。他汽車

我的部分則是,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機車

想請問一下,這樣看起來是他的錯,但是我的部分也有錯嗎?
因為事實是他雙黃線迴轉,但他還沒過雙黃線所以他不承認,還把車移到旁邊
不過交警畫的圖確實沒錯,因該足以證明他是要迴轉!

假如肇事比例是6:4,我方較小
那我機車修了3萬,他汽車修了5萬,是加起來然後按比例分嗎?
他要賠我56000 == ?
還是只算我的維修費,他要賠我21000 ?
那我還需要賠他嗎
實在搞不清楚...

還有就是,因為我是在外地車禍,所以機車當時只修了一點(想省錢回來自己動手)
後來回家鄉發現問題不小,所以跑了2.3間車行,都有收據,但是這樣可以叫他賠嗎?他會不會說我自己挑毛病?

然後衣服褲子鞋子安全帽都磨破了 這方面怎麼理賠呢?

人的部分,他一根毛都沒掉,我只有手腳擦傷沒斷,強制險好像賠幾百而已,所以我也沒特別叫他申報,他自己也忘了,只是這樣我有贏面?該怎麼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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