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妨害名譽的罰則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指可以以一千元罰金就能結案是嗎? 還是要看情節來決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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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看情節輕重
最重可判兩年有期徒刑 最輕就是判拘役或是易科罰金一千元

畢竟妨害名譽有大有小
妨害到上報上電視 全台皆知的話而且內容嚴重污辱個人名譽就得坐牢了

一班街頭巷尾大聲咆嘯 大概就是繳幾千元 不爽繳就是去吃幾天的拘役牢飯



刑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

誹謗罪所規定之罰金為民國初年時期舊台幣單位,依施行法規定其應為乘上三十倍之3萬元

而依刑法之規定罰金之數額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故刑法310條二項之規定實際上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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