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看情節輕重最重可判兩年有期徒刑 最輕就是判拘役或是易科罰金一千元畢竟妨害名譽有大有小妨害到上報上電視 全台皆知的話而且內容嚴重污辱個人名譽就得坐牢了一班街頭巷尾大聲咆嘯 大概就是繳幾千元 不爽繳就是去吃幾天的拘役牢飯
刑法施行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誹謗罪所規定之罰金為民國初年時期舊台幣單位,依施行法規定其應為乘上三十倍之3萬元而依刑法之規定罰金之數額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刑法310條二項之規定實際上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