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7月報案,因警方吃案,直到103年底想起才去詢問偵辦進度,得知警方根本沒辦案,直到我跟刑事局申訴才開始辦案,今年3月收到地檢署通知書說人頭戶已被同一犯罪案件行為辦刑確定,已無法再以同一犯罪案件起訴他,那我這樣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因為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人頭戶的資料,只知姓名、戶頭號碼,連這個戶頭到底是不是假帳戶都不知道,那這樣民事求償2年的時效該從今年3月算起,還是94年7月算起?
要是不能民事求償,我可以跟警局單位請求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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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 時效是從確定有受害事實和加害人身分時起算。

pcyen1313 wrote:
就我所知, 時效是從...(恕刪)


但重點就在於這個加害人的身分定義到底是??
只知道名字就算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嗎?
還是在確定這個加害人是詐欺幫助犯且判刑確定的情況下才算賠償義務人?
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樓主已經知道姓名應該是屬於二年的消滅時效

iog wrote:
94年7月報案,因警...(恕刪)


賠償的部分應該是2年時效,已經過期了。

但若是以不當得利的方式追討,時效可長達15年。

所以應該要看樓主的案件原由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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