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7月報案,因警方吃案,直到103年底想起才去詢問偵辦進度,得知警方根本沒辦案,直到我跟刑事局申訴才開始辦案,今年3月收到地檢署通知書說人頭戶已被同一犯罪案件行為辦刑確定,已無法再以同一犯罪案件起訴他,那我這樣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因為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人頭戶的資料,只知姓名、戶頭號碼,連這個戶頭到底是不是假帳戶都不知道,那這樣民事求償2年的時效該從今年3月算起,還是94年7月算起?要是不能民事求償,我可以跟警局單位請求國賠嗎?
pcyen1313 wrote:就我所知, 時效是從...(恕刪) 但重點就在於這個加害人的身分定義到底是??只知道名字就算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嗎?還是在確定這個加害人是詐欺幫助犯且判刑確定的情況下才算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