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東西常常被偷,在今年1月時抓到小偷,老闆派我去警局做筆錄,所以我變成告訴人。抓到的隔天,偷東西的被警察傳喚過去,做完筆錄後有去跟我們老闆談和解。因為我是告訴人,今天收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我想問,告訴人可以不去嗎?因為老闆似乎不放行(那天要上班,老闆也似乎想直接丟給檢察官處理,他也不願意代替我去)
因為之前有一個員工違反著作權,擁有著作權的人似乎偵查庭跟法院都沒去。所以我們老闆認為告訴人都可以不用去。傳票上只有寫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被拘提,沒有寫告訴人不出席的下場。希望懂相關法律的人為我解惑,最好是有牌的律師。因為我有詢問法律系畢業的朋友(還沒考上律師),他建議我一定要去,我有把內容拍下來給他看,他不相信法律系畢業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