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了一個案子而這個案子大概在一個月後,也就是去年六月就完成了之後請款的時候因為跟對方與合約上認知的不同而有所歧見然後就不了了之了一年過後的最近因為一些事情讓我又再重新拿出當初簽的合約看一次還是覺得我應該要去跟他們堅持請款所以我想先請問如果先不管當初為什麼沒有請到款的原因的話過了一年我還可以去請款嗎?因為如果是還可以的話我就會再繼續釐清當初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先謝謝各位大大了
一般不管是勞務或是商購合約 不是都會註明驗收標準以及付款方式嗎?付款方式也有很多種 勞務類型的大多是依照進度請款並註明甲方所開出之支票為:即期票(稀有)\一個月票(罕見)\兩個月票(正常)\三個月票(越來越多)\六個月票(開始聽過)樓主記得下次合約註明這些吧~
yhchao wrote:一般不管是勞務或是...(恕刪) 嗯嗯....這份合約並沒有載明這些耶合約寫得很簡單就是甲方是誰誰誰委託乙方誰誰誰製作什麼什麼什麼然後載明一些可修正的次數然後如何計算費用這樣最後就是立約人對方公司簽名大小章以及我的簽名這樣那這樣的話我還可以再向對方請款嗎?
回家的路 wrote: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恕刪) 不同類別有不同之時效規定。民法之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以下類別則為兩年: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還有其他一些關於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可參考民法之請求權。
回家的路 wrote:嗯嗯....這份合...(恕刪) 合約沒有載明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對你比較不利當然你可以嘗試以存證信函方式請款而且跨過會計年度對方如果已經簽證完你可能得再與對方協商合約重新簽立即準備發票或是協調以哪主種方式付款一般公司希望是要開立發票比較好或是有免開統一發票的收據(但是要有統編)如果你只是個人工作室妳可以開立勞務條款請求支付這樣你跟甲方就比較符合某些稅法規定以上看能不能再請款商業合約不要簽得太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