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9之1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第二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但公寓大樓是否被法官認定為「公共場所」,有疑義)。但即使這項罪名成立,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不罰、十四至十八歲的青少年得減輕其刑!惟可用民事法律請求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把噴灑過的舊滅火器換成全新的;如因小朋友玩滅火器而因此延誤救災釀事並造成損害,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更要倒大楣了!!拙見供您參考。
請問一下貴大樓有管理委員會之類的嗎!?如果有的話應該先向他們反應,請他們出面張貼告示警告,或是由他們依照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之類的來做處理......如果沒有管理委員會的話,看看滅火器的擁有者是誰,由擁有者出面警告,或許可以依照侵占罪或是毀損罪來警告......
一般大樓的滅火設施為公共財,故,可以視為毀損,另,滅火器為預防火災並依消防法規設置,所以妨礙逃生就有公共危險的嫌疑,最後,滅火器填充內容物可能具毒性,兒童吸入大量化學藥劑可能危及呼吸道及中樞神經,家長放任兒童於有毒環境,可函請社會局依青少年兒童福利法介入.....你可以上述三項法條告訴鄰居,他的小孩就會被他打個半死,然後你們的仇就節大了.......我真是壞心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