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天災,掉落物問題,如果車子被掉落的物品打到....

幾個狀況求解,有錯請指正,颱風天(天災)

1.鐵皮飛了,傷到人,停路邊的車損了,鐵皮直接卡車上,上面有該住戶住址
2.店家招牌,直接砸卡在車上
3.路燈(樹)直接砸卡在車上
4.花盆放在陽台沒固定,砸到樓下的行人,花盆上有電話

受災戶(者)除非能,
1.舉證該住戶鐵皮沒有定期修護,導致被吹風走
2.舉證店家該維護沒維護,沒有加強固定
3.舉證該單位失職或偷工減料
4.舉證花盆主人該收沒收,該固定沒固定

不然,都不用賠,因為天災,受災戶(者)頂多申請減稅?

目前在台灣法律是這樣解釋沒錯吧!
鐵皮 花盆上有住址 電話 還真沒看過?(就算有真能證明該物所有權嗎?沒看過這種案例,隨便寫一個冤大頭的地址 冤大頭要背黑鍋嗎?) 如果能舉證成功 真要走法律途徑比較多一點籌碼.
物品有電話的意思是指,
四種狀況,肇事的物品 都找的到主人(所有人)
如果有監視器全程錄到 鐵皮 花盆砸到車子的話 那舉證會比較簡單,不然主人死不承認的話 要如何說服法官 該肇事物品的主人.

像是有些人被狗咬了 狠心的主人就不認 就讓狗被抓走.除非花很多精力打官司 不然還真難確認.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所以,對於天災造成的損害,你要能舉證對方有過失(因為天災是人力不可抗拒)或是舉證對方未能盡到設置及保管的責任,否則對於天災造成損失,只能自理

tzong9 wrote:
幾個狀況求解,有錯...(恕刪)

遇到這種事,屬於民事責任
你必須舉證物品是某人所有,請他負責賠償
如對方不理,你要自己去法院告他民事賠償
如找不到所有人,只能自理自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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