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這樣在A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後來負責人說公司要縮編,必須裁員,但是A公司負責人提供一個機會讓我轉任至B公司(寫了一張轉任申請表,轉任之職稱、薪資維持原狀。),但在B公司年資重算。之後在B公司做了一個多月,覺得無法適應,故申請自動離職。請問我可以對A公司請求遣散費嗎?因我在A公司並不是自動離職的。A公司說我在B公司是自動離職(現在又跟我說年資有保留),故不符合發放遣散費條件,請問我該用甚麼方法可以爭取到我的權利?麻煩各位了,謝謝!
A公司有替你安排轉任B公司而你也同意,那麼...A公司就閃掉資遣費的問題了勞基法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謝謝大家的意見!其實當初我也沒得選擇,A公司負責人說,如果不轉任到B公司,公司也不會給資遣費,也等於我過去B公司也是非自願沒得選擇,在B公司狀況也沒想像這麼好,看各位的意思是我完全沒有任何權益可以主張了,唉~~
charles.cyc wrote:謝謝大家的意見!其實...A公司負責人說,如果不轉任到B公司,公司也不會給資遣費,(恕刪) A公司的負責人 , 根本在說謊 !! 公司不給他就得給 !! 樓主太好心 , 以至於上了奸商的大當 ...人心不古啊 ..
照我過去聽過的台灣百大企業的慣例,因為原雇主要求職員轉任至新公司(通常是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前是到新公司後年資繼續累積計算,沒有遣散費但是最近十幾年都是這樣做:照舊公司年資結清,發予遣散費,然後轉到新公司,年資重新計算樓主應該是被原雇主欺負了
在這版面借問一下問題我朋友在G公司上班,以早班為例她們是早上7:30~3:30也就是說八個小時,其中中午有休息30分中(吃飯)問題是,朋友跟我說,她們的薪資算法是一天工作7.5小時(公司立場:30分是休息時間所以要扣掉)但是妙的是,假如請假一天公司會扣8個小時的薪水,不是扣7.5小時的薪水....哪有這樣的...這一整個不對,難道這種事情勞基法關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