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因為在10幾年前被信用卡業務員盜辦一張信用卡
在被盜刷後就一直被催繳,後來有跟我爸確定後,有反應異常...之後就沒再催收了
大該7個月時間
直到去年...原銀行被另一家新銀行併購後,竟然在去年底來了一張支付命令...要求8萬多元的金額(盜刷卡金額是不到1萬)
目前已經出庭3次(簡易庭)...因為銀行將債務委託第三方公司催收,所以對方出庭代表完全沒有權限,可說都不發言
(講明的就是想看法院直接判決)
目前他們已經有查覺當時前銀行有可能是有註記問題,所以目已經把案子又交還給銀行處理....由銀行代表出庭
我想請問...
若最後法院判決我們不須要支付....請問我能要求銀行什麼嗎?
交通費?
出席費?
污告?
名譽求償?
不然光時間,交通等...真的浪費時間~
還請有經驗或知道的大大能給點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