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要發在那個版面,所以好發在這邊,想請教有關於拋棄繼承的事項,因為真的是看不太懂法律條文!
因為最這有親人過世,我媽媽剛好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可是如果要拋棄繼承的話,一定要等前面二個順位的人
先拋棄繼承,這樣我們才能辦拋棄繼承嗎?還是我們可以直接就先辦了?
因為要在二個月內辦完,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能夠幫個忙解答,謝謝!
是的~要按照順序唷!
除非~大家都要辦拋棄繼承,
就可以寫一張全部繼承人拋棄的,
如果有人要繼承的話先辦限定繼承吧!
剛剛在yahoo看到這一篇,寫得很清楚。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補充:最近民法有修正,拋棄繼承的期限已經從兩個月改為三個月了。

重點在於第一順位依民法1174條有通知第二順位的義務,第二順位拋棄時也有通知第三順位的義務,如果前順位沒通知,法院是不會通過的。所以解釋起來,這三個月的起算,應該從第二順位通知(或拋棄生效)開始,不用擔心時間上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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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拋棄繼承?
因為那個親人有負債嗎?
拋棄繼承會拋不完喔
大家都要拋...一直依照關係輪下去,
也有可能會輪到你或到最後是莫明其妙繼承到的人不是很無辜嘛?

要是有財產可以繼承應該不會有人想要拋棄吧?
所以我假設是有負債留下來
那麼應該辦限定繼承
法規寫的很清楚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所以只要最先優先繼承的人辦理就可以了...如果他們耍白癡辦了拋棄,那麼你媽不幸繼承到
那就讓你媽辦理限定繼承
這樣就不會一直輪下去啦~~
沒完沒了~~~
..::No comment::..
謝謝大家的回答,讓我有個底!
Oo小璇子oO wrote:
為什麼要拋棄繼承?因...(恕刪)


Oo小璇子oO大大說的非常好 ...建議各位先進 , 除非 , 非常非常肯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大於負債 , 否則 , 就辦限定繼承即可 . 最大的好處是 , 只要有一個(優先順位的)應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 , 其他的應繼承人通通比照辦理 ! 而且不必再辦手續 ! 不會遺漏也不會"債留子孫"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小弟不是唸法律的
只是剛好有修到相關課程
記得課堂上
老師有說要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及舉證過程好像蠻多蠻繁瑣的
(好像要提供被繼承者的所有資產資料)

所以如果確定債務大於資產還是直接拋棄吧
至於要避免害到親友...告知一聲應該就ok了

建議可上一些法律相關的論壇(記得之前做報告時有用google找到過...)
或找對相關事務清楚的人問一下比較好
個人粗淺建議有錯請指正...

yuweiwei wrote:
老師有說要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及舉證過程好像蠻多蠻繁瑣的...(恕刪)


不會很繁瑣的,到財政部國稅局去查就知道有多少資產啦,國稅局很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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