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要發在那個版面,所以好發在這邊,想請教有關於拋棄繼承的事項,因為真的是看不太懂法律條文!
因為最這有親人過世,我媽媽剛好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可是如果要拋棄繼承的話,一定要等前面二個順位的人
先拋棄繼承,這樣我們才能辦拋棄繼承嗎?還是我們可以直接就先辦了?
因為要在二個月內辦完,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能夠幫個忙解答,謝謝!
因為那個親人有負債嗎?
拋棄繼承會拋不完喔
大家都要拋...一直依照關係輪下去,
也有可能會輪到你或到最後是莫明其妙繼承到的人不是很無辜嘛?
要是有財產可以繼承應該不會有人想要拋棄吧?
所以我假設是有負債留下來
那麼應該辦限定繼承
法規寫的很清楚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所以只要最先優先繼承的人辦理就可以了...如果他們耍白癡辦了拋棄,那麼你媽不幸繼承到
那就讓你媽辦理限定繼承
這樣就不會一直輪下去啦~~
沒完沒了~~~
..::N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