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剛走在路上突然在想,保車險遇到車禍保險公司賠償後,向肇事主的求償權利就變成保險公司了,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因為用邏輯來說,保險公司這樣只是提供「代位求償的服務」,將被害人的風險與權力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感覺跟買銀行爛帳的民間金融公司一樣〉並沒有提供「新的保障」。當然如果不這樣大概就沒人要開保險公司了只是小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要正名成圍事公司或喬事情公司之類的,這樣比較名正言順
小弟也明白肯定會有風險,只是「理論上」是收得到的。小弟只是認為「保險」這辭彙過度美化了「代位求償」的行為,愚蠢如我一直以為它對我有著莫大恩惠,我小時候都把保險公司當成我阿公般的在尊敬,原來只是我花錢所購買的服務,保持適當的尊重即可。yijaylin wrote:你要考量保險公司求...(恕刪)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小弟剛剛走在路上突...(恕刪) 你有錢有時間可以自己先修車再去找肇事主求償大部份人是沒錢沒時間去跟肇事主耗所以才全由保險公司處理小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要正名成圍事公司或喬事情公司之類的---------這句話,你應該是以肇事者立場
小弟從開車上路到現在快10年了沒出過車禍,車也一直都有保乙式險+超額險,我覺得保險很重要,我也繳的心甘情願,只是「名詞解釋的邏輯」上想不透而以a0215b0726 wrote:這句話,你應該是以肇事者立場(恕刪) --------------------------------------------------------其實我只是心情不好,想找人抬槓而以,我真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