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好:內文有點攏長...謝謝耐心看
事情經過就是,有天我上班時發現店門口騎樓都停滿機車(註:公司店面是大樓一樓,也有特別用白線劃出格機車子,另外送貨通道用黃色劃上,亦有跟大樓管委會告知過,黃線不要在開店時停放),結果上班時看到黃線停了一台機車,就想說會影響送貨出入,就與同事一起小心移動到不影響出入口,也不影響他的機車的位置。
隔天有個男子來出現時就問我說是不是有移動他的車,我當然回答:是,因爲已經影響到我們出入貨通道,而且當初也有跟管委會說過,開店時不要把機車停到黃線區域。
結果當下他就說:如果車子被開罰單你們要負責嗎?
我說:好!沒關係我們負責罰單部分。
後來車主離開後,就找管理員和警察來說要告我....警察也很無奈,所以就先安撫那個人,之後警察也想說大家講好,道個歉就好,而如果之後有罰單部分就由我這邊處理。我當然也同意!(當下認為車主是那個男的)
後來警察說要看那台機車,他就說車子現在停在另一邊,結果車騎來的那個女的就亂罵人,我也當做她xxx。後來才知道車主原來是那個女的。
結果....昨天接到派出所電話,說那個女車主告我強制罪....
也在派出所說那台車零零總總修起來要4150元,(x!移個車會壞那麼多喔?玻璃車嗎?)
請問大大,移車算強制罪?如果像這樣對方獅子大開口,我該怎麼辦?....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何謂強制罪,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強暴」,意指外在有形暴力(不法腕力)之施用,對人所為之有形力行使,不以直接對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對物施力而對人發生強力影響者,亦屬之;而所謂「脅迫」,係指將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
強制罪的犯行模式:強取車鑰匙不歸還而使車主無法行車;潑水向人身上使人無法前往上班或做事;擋人使無法正常前進或車輛無法行駛;使人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但未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程度的犯行;強取他人身上財物意在使人無法離去,未達搶奪程度者等類似的行為;若員警在執行交通檢查,遇年輕貌美女子,無違規情況藉故扣押證件拖延時間,詢問隱私耽誤時間,這樣的情況,即已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一般所謂的公訴罪,追訴期限10年,即使事後雙方私下達成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但強制罪檢察官有時會認為雙方已達成和解,原告既已原諒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
所以我這樣有算構成無法使人離去、或車輛無法行駛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