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資法與妨害名譽之法律問題想請教
lovekirs wrote:
本人與家人參加政府舉辦的活動,因活動只有準備茶跟飲料,當天有帶小孩跟老人家去,這兩種根本沒辦法喝,現場也沒標示飲水機之位置,本人看到工作人員的攤位上放置六箱的礦泉水,想說應該可以取用就前去詢問,沒想到一口就被拒絕了,我就回他說那請問小孩跟老人家要喝什麼?後來第二位工作人員來就說當然可以拿阿,我拿走了兩瓶水,因為當天有買番茄洗好番茄後就用了其中的半瓶沖洗番茄,事後將這件事放在臉書的公開社團評論這次的活動,沒想到卻遇到一直攻擊我的網友A,網友A在文中也一直強調他跟政府單位的人很好,這件事也轉告局長了,以下有些問題想請教有法律基礎的網友
1.A網友一直說我是跟工作人員騙礦泉水洗番茄(此內容重複N遍),文中也說同時轉連結給主辦單位,
而且不止一人,請問此發言是毀謗?還是公然汙辱?或者我可以直接提妨害名譽讓檢察官去判斷?此
案如果確定起訴,公然汙辱是否可提精神賠償?
2.原本不想跟他計較的,但在我刪文刪留言後,竟然讓a網友開始在該社團的各文章區轉貼連結(連
社團版規底下也貼),而且還要大家幫忙截圖不要放過我,之後20分鐘後直接公開貼上我寄給活
動單位的家人名單(加我共10個),此舉是否可提告個資法的第19條與第29條?
3.A網友自己本身是另外一個臉書公開社團的版主,此發言是否算是知法犯法?是否會加重處罰?
4.文中有提到他在列印的時候拿了當天所有人的報名資料,也求證過承辦單位,他們說當天這份所有
人的報名資料只有給活動人員跟公務部門的人,參加活動的人並沒有此份資料,且他們也不認識這
個A網友,那不管A網友從何處取得資料,A網友是否犯了妨害秘密罪?
5.參加政府的活動,政府沒有保障民眾個資的義務嗎?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嗎?
6.此活動雖然是外包給民間公司辦理,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不就是視同政府機關辦理的?是
否可已提告主辦的政府單位違反個資法?因為a網友有提到他是在列印的時候拿了活動的報名資
料,請問如果主辦政府單位可證明他們非故意拿給A網友,但此事已經造成我與家人個資的外洩,
對主辦政府單位是否可依違反個資法第28條申請賠償?
7.此案最慘有可能被判緩刑或不起訴嗎?
8.請問除了提告大家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嗎?...(恕刪)
1. 這部分可能有點爭議,因為您跟工作人員要水時是說要給家人喝、過後卻拿來洗番茄,要洗東西廁所外有自來水.....
2. 可以啊~提告是公民權利。
3. 應該不算,不會
4. 議員可以在捷運上撿到機密,對方若夠聰明也會說是撿到的....
5. 通常是有的,但問題在委辦廠商
6. 個人觀點認為你只能告主辦單位,然後就會看到踢皮球大賽
7. 至少不會被告誣告
8. 有,放下吧!
lovekirs wrote:
本人與家人參加政府舉辦的活動,因活動只有準備茶跟飲料,當天有帶小孩跟老人家去,這兩種根本沒辦法喝,現場也沒標示飲水機之位置,本人看到工作人員的攤位上放置六箱的礦泉水,想說應該可以取用就前去詢問,沒想到一口就被拒絕了,我就回他說那請問小孩跟老人家要喝什麼?後來第二位工作人員來就說當然可以拿阿,我拿走了兩瓶水,因為當天有買番茄洗好番茄後就用了其中的半瓶沖洗番茄,事後將這件事放在臉書的公開社團評論這次的活動,沒想到卻遇到一直攻擊我的網友A,網友A在文中也一直強調他跟政府單位的人很好,這件事也轉告局長了,以下有些問題想請教有法律基礎的網友...(恕刪)
哇! 茶跟飲料, 小孩跟老人根本沒辦法喝??????!!!!!! 第一次聽到耶!
所以你蕃茄已經洗過了, 然後再用礦泉水洗??????? 好有水準的生活!
真高級, 真是令人驚嘆.
只是因為台灣的法律提告原則是以原就被原則,
就是我今天要提告我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或犯罪發生地,
這兩個地方跟我的居住地都差很遠(車程單趟至少有100公里),
我做了不少功課也看了不少裁判書我知道這種案子大部份都是簡易庭就會處理掉,
且往往都可以易科罰金,
頂多是讓他留下前科,
我只是內心在掙扎的一點就是我也覺得很麻煩我也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但如果每個人的想法都是這樣的話,
台灣的法律形同虛設,
我在思考的是被害者是否應主動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與司法的公正性,
上來討論這些問題也是因為我朋友說01裡面很多懂法律的人,
純粹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
某種程度上我不得不說yaochangli的想法沒錯,
這社會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