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國文」造詣好的善心人士們

小弟今年六月家中樓上鄰居室內水管爆裂,導致我家房間下豪雨

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上週我去法院告了對方

今天收到開庭時間通知(傳票)+一份函

其中函裡面的主旨寫到

「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求償清單內書籍、講義及參考書之名稱,暨請求賠償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請查照」

問題來了~~上週我去提告,繳交訴狀時,就有把「求償項目清單、金額依據、損害照片...」都彩色列印出來

怎麼又發函請我補正.....


再來我該把這些東西給誰~~~(上面有留書記官聯絡方式) 是給書記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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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機關不意外啊.
有可能某個環節搞丟或是沒付上去.
懶得去查.直接請你補一份比較快.

你可以準備三分.然後其餘兩份備註:繕本與正本相同" 函請查照.
robert0861 wrote:
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求償清單內書籍、講義及參考書之名稱,暨請求賠償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請查照

不是請你交給被告嗎?

不確定的話打個電話給書記官跟他問一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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