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國文」造詣好的善心人士們
小弟今年六月家中樓上鄰居室內水管爆裂,導致我家房間下豪雨
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上週我去法院告了對方
今天收到開庭時間通知(傳票)+一份函
其中函裡面的主旨寫到
「請於文到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求償清單內書籍、講義及參考書之名稱,暨請求賠償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請查照」
問題來了~~上週我去提告,繳交訴狀時,就有把「求償項目清單、金額依據、損害照片...」都彩色列印出來
怎麼又發函請我補正.....
再來我該把這些東西給誰~~~(上面有留書記官聯絡方式) 是給書記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