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6月我家樓上水管破裂,導致我家房間天花板、牆壁、室內物品受損

已走訴訟流程,也排定開庭日期

可是!!!! 我不知怎麼了,竟然鬼遮眼,看錯、記錯開庭日 ((拜託別噓我、酸我))

本來是2018/1/4開庭、我卻記成今天1/10開庭....

當時打給書記官 結果被狠狠的唸了一頓 ((我真的該死..別噓我、酸我))

因為我不是房屋所有權人 書記官說無法和我講 ((所有權是家母))

要我回家等通知函

剛剛晚上我也去派出所拿到通知函了

問題:

現在問題來了 完完全全看不太懂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請幫幫我

通知函內容(加碼)如下:https://i.imgur.com/qsvMtpg.jpg

我大致解讀的意思 應該是講如果我四個月內沒告 就視為我撤回訴訟

可是我還是想告啊 我該怎麼做 是不是再跑一次流程

從頭開始送訟狀、再繳交裁判費 > 等候通知

還是我可以做什麼動作 讓法院知我還要繼續下去 (不用從頭跑一次流程)

還有一個問題是

今天和書記官通電話時 其中一項被她狠削 書記官說我都沒將提供給法院的依據

給對造一份 削我因為我沒給對造 導致被告來閱卷閱不到 害她(書記官)被被告罵

但是我明明就有用雙掛號方式 將依據給對方一份 只是我一直沒收到 "回執聯"

怕之後對方講 我(原告)都沒寄給他 他有籍口....

最後 真的要麻煩大家告訴我 我接下來該怎做 拜託 別酸我、噓我

我真的知道我錯了 我真的該x 但我真的想告下去...跪求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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