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稅局查帳的時候 是要受稽查人自己拿出單據到國稅局 而不是檢舉人提出證明

最近被舊員工檢舉逃漏稅,他拿非他經手(不是他處理的案件)的工程合約到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國稅局只給金額數字及合約日期叫我們自行核對金額。
而公司的合約有部分不翼而飛。以至於無法核對。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應該如何處裡。
1.我可以要求國稅局提供詳細資料來核對哪部分漏開發票嗎?
2.我可以對舊員工提告嗎?(不是他處理的案件的資料在他手上)
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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