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約20年前,舅媽因為精神分裂症自殺未遂,之後長期住在療養院(精神病院)
之前都是阿公在照顧舅媽,現在阿公過世了,剩下3個直系親屬,還沒選定監護人
這3個直系親屬 以下稱為 甲、乙、丙
甲跟乙有正當工作,而且有責任感,打算向法院申請為舅媽的監護人 並管理其財產
上次去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時候,櫃檯的服務人員說,如果舅媽有3位直系親屬的話
如果甲跟乙要來聲請當監護人的話(甲當監護人、乙當開立財產清冊的人)
也需要丙的簽名同意,但丙不務正業、遊手好閒,只想當舅媽的監護人並侵占其財產
請問各位前輩,聲請監護宣告真的需要丙簽名同意嗎? 難道甲跟乙不能直接向法院
聲請舅媽的監護宣告嗎 謝謝
聲請監護宣告,不需要全體親屬同意
但親屬全體同意的話,法院九成九會遵照親屬同意
如果沒辦法全體同意,或是大家都在爭的話
法官還是會選出一個法官心目中同意的監護人
法官會參考:
- 社工訪視報告
- 開庭感受
- 誰是照顧者
- 過往生活經驗
回到原原po的問題
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不需要丙的簽名同意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以書面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法院會安排醫師前往鑑定
家屬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議的鑑定單位
通常醫院愈小,費用愈低
台大醫院就比較貴又比較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