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件民事糾紛
對方用2萬債權憑證扣押我10萬的銀行存款跟1500萬的房子還有500萬的土地
這份債權因為有問題已被我異議且供擔保金停止
這邊雙方都是依法處理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法院執行處
明明知道強制法50條規定不得超額查封
但是書記官竟然能查封3樣東西遠超過價值
去法院異議法官也才裁定不得查封房子土地,但是拖超過30天執行處還是沒撤銷設定,當然10萬元也是被法院扣走
我覺得很奇怪執行處這樣沒有違法嗎?
要找誰申訴啊??
這已經不是找律師的範圍了
個人積分:4289分
文章編號:70524993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