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台中有間30年有騎樓的連棟老透天...
他因每天下午後要開店做生意,在店門口寫3點後請勿停車∼3Q!
但隔壁一樣透天改20間套房,一樓是店面上下都租人,店面前馬路都無紅線,但改套的租戶,都把機車停在朋友的騎樓和店面前馬路停車,朋友因要做生意請他移開,他則嗆沒有紅線,他都可停,台中市騎樓都可合法停車...於是朋友將他的機車移到該租戶店門口,也沒毀損機車,也沒違規停在紅線,於是該租戶就報警,警察來後,租戶請警察背書,是否停白線內和台中市騎樓都合法,即使對方要開門做生意,警察說合法...我朋友則回應,租戶他們該棟透天也可以停,請他們停自己的地方,但該租戶則說,他不想影響他們該棟店面做生意,只要合法,他寧願停鄰居的店面,影響鄰居做生意他沒差...
警察回應朋友,一切都合法...該惡劣的鄰居租戶又告訴警察,他機車原本停朋友店面門口馬路,但我朋友3點前把他的機車,移動約2公尺至租戶自己該棟的店面門口(機車無損傷,也無違停),想要做筆錄告我朋友強制罪,警察也跟朋友說不能移動別人機車,移動可告強制罪,後來租戶又作罷不做筆錄,只是要警察背書停別人店面騎樓和店門白線內是合法,且不能移動別人機車...
於是之後隔壁改套租戶自己該棟都店面都不停,都將機車停在朋友單純住家兼店面的騎樓和馬路,有時還故意將機車堵住朋友的機車和送貨路線,並告知朋友不能移動別人的機車哦,不然要報警....
於是朋友又去問該警察,警察說你不能移動別人的機車,你就從騎樓往隔壁鄰居的店面騎下去就好....
我聽朋友這麼一說,內心充滿疑問...
1.雖然無畫線或白線內都可停車,但自己該棟店面不停,卻要停鄰居店面騎樓和門口馬路,這是不是有點誇張?大部分的人應不會這麼惡劣想影響店家做生意吧!?
2.記得台中市不是有廢止騎樓可停車的法規了嗎?而騎樓產權是朋友的,可以禁止他人停機車嗎?因警察還說騎樓可停機車...
https://reurl.cc/V6adbZ
3.移動隔壁租戶機車至其該棟店門口,亦無損壞或違停,這樣都要做筆錄被告強制罪送地檢署?
因有看到某新聞好像說明不一樣欸
https://youtu.be/y-6ht2VyVws
不知實際情況是如何?
若照警察所說合法,那大家都可恣意停他人店家的騎樓和店門口聲稱一切合法?
4.朋友只是單純住家兼店家,卻要無償供隔壁改20套的租戶停車,但該棟房東卻可爽收租金?騎樓污損等,卻要朋友自行修繕?這樣合理嗎?
5.因朋友做生意,也要供客人停車,也不適合申請畫紅線,不知只能自認倒楣嗎?還是有何辦法呢?
因有人建議朋友開車去停該棟店面前,雖影響店家生意,因沒紅線,這也合法,但鄰居總是互相的,亂停機車也不是一樓店家的問題,是改套租戶的惡行...
不知有好的方式可提供嗎?朋友是老實人,不想一直跑警局、地檢或法院...請益各位...謝謝!
bacon777 wrote:叫改20間套房的房東出來是要談什麼
哇 租客那麼兇 叫改20間套房的房東出來談啊
看看房東敢不敢把事情鬧大...(恕刪)
隔壁就是樓主朋友無理由要求,干20間套房的房東屁事。
騎樓是公用道路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條第36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其中所謂「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之認定,依據內政部66年8月26日台內營字第745210號函暨交通部106年11月7日交路字第1060026820號函,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經所在地政府及執法機關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民眾通行之地方而為認定之釋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