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到職、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另依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由其賠償勞工所受保險給付之損失。 抱歉..我沒讀書看不太懂國文 如果資方未替勞方投保勞保 需要賠償資方應付金額的四倍給勞方...... 請問我的意思是對的嗎? 那健保應該怎樣求資方賠償才合理?
第 72 條 第 1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1.罰鍰:政府2.損失: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