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讀法律的迷途小書生,有一些基本問題想請問一下,煩請有心人士不吝解答一下,謝謝!
1. 在國家考試時,引用法條時,在寫第幾條的數字一定要用國字,例如:第一百一十條,不能用阿拉伯數字嗎?例如第110條。
2. 讀債編的話,王澤鑑的債編一定要看嗎?我聽說他和孫森焱兩個人的看法南轅北轍,這兩個人是不是分別代表兩種極端?
3. [重要]鄭玉波和謝在權的物權誰寫的比較好,兩者有何種差異?謝在全的那本內容很多,還分上中下冊,寫這麼多這樣有比較贏嗎?
4. 有一些法學的基礎知識我都搞不清楚,例如強行法、任意法是什麼,我都是靠讀民法時,慢慢把這些基礎知識拼湊起來,我是不是該重讀法學緒論,才能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學基本概念,還是說法學緒論有讀沒讀都沒關係,只要讀民法就夠了?
5.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六款說的:[在車站或阜頭而犯之],"阜頭"指的是什麼?這個字我查不出來。
ps."阜"左邊有個土,但是我用新注音打不出來,新注音沒有這個字。
6. 債總大家比較推薦哪一本?我有考慮邱聰智和黃立,林誠二會不會太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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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船的碼頭 (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