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法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舖設,或雖能舖設 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上下舖設之。但應擇 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有 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決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接 受裁決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