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感染者一旦經檢驗確認罹病,便不得進行器官捐贈。不過,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愛滋病患捐贈器官規定,立法院院會今(18)日通過修法,讓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也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
現行條文規定,只要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檢驗出愛滋病陽性反應,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國際間逐步鬆綁愛滋器捐禁令,且我國已開放B、C肝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依此先例考量,決議讓愛滋感染者也能器捐給感染者,但前提是臨床健康狀況必須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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