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要申請台日獎學金,裡面所要的資料有一項是要"自行具結未曾在日本居留超過六個月的切結書",也就是要自己打切結書,然後甄試簡章的行政切約書上面有說,如果查證有居留超過六個月以上要歸還全部獎學金,所以不知道這樣打好不好,請各位幫我看看。或者是哪邊有需要改的也懇請各位指點迷津一下。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未曾在日本居留超過六個月,如有不實之情形,則依照契約書上所立條約為準。立切結書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