塭仔圳在整地
施工造成整個房子都在跳
跑去工地找人問狀況
他們說市府催趕工月底要剪彩
不能停工
只好找派出所、里長來看
看一看竟然警察和里長說
他們沒有權力叫他們停工
叫我打1999
打了1999卻說
可以叫環保局去看
但要到上班日
而且依法如沒有造成房子的實際損壞
也無法叫他們停工
而難造成房子上下跳動真的無法可解嗎?
依法是要真的等到房子倒了才能回頭來追究責任嗎?
之前旁邊輔大醫院也曾跳成房子上下跳
我也是去協施工的人
現場工人帶我去找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說跟我回家看看
然後他感受完後告訴我
他會先停工
想其他辦法
然後房子再也沒震動過
他也蓋好了
為什麼私人工地可以不擾民
反而公家的工地卻堅持要以他們的施工方式完工呢?
面對這種方式
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