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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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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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3587369
在台灣的法律中,未經同意擷取他人頭像、公開取笑或讓人心生恐懼,可能觸犯以下法規: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對方的言論或行為讓你「心生恐懼」,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其他事項受到危害,這可能構成恐嚇罪。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或第 310 條(誹謗罪):
如果對方是在公開社群、公開群組貼出你的頭像並加以嘲諷、貶低你的人格,這屬於妨害名譽的範疇。
個人資料保護法:
頭像若能辨識出你的個人身分,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遭到他人違法利用、散布,亦可能違反個資法。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你可以依據《民法》規定,請求對方排除侵害(如要求撤下照片、貼文)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我不想要截圖他的文章,畢竟我已經下黑名單了,只希望井水不犯河水,不要有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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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有不舒服的念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