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原由我晚一點寫上來

基本上是這樣的
有a b c d 四個時間點
甲男持有聯邦銀行的信用卡
另為已離異的妻子乙女及幼女丙各辦了一張附卡

從 a 點開始消費

甲乙丙各用卡刷了不少錢約為50萬

到了 b 時間點時乙丙雙方被止卡

c 時間點所有卡費已付清

也就是從時間點c開始

甲男獨自使用卡消費

一直到d的時間點時累欠款為80萬

因生意失敗累積許多卡債

甲方跑路

現在聯邦銀行向乙丙女雙方求償

法官要求乙丙女為ab時間點的欠款負責

請問 c 的時間點不是還清了嗎?

還有什麼是欠的應還的呢

真的不懂

這是上星期六高雄鳳山法院發生的事情

煩請各位幫忙解惑了

謝謝各位



文章關鍵字
請回去看看信用卡契約書
裡面一定會有一條"正附卡負連帶清償責任"或類似的約定
所以不管是在什麼時間點的消費
正附卡持卡人都是負連帶清償責任的
法官就是憑這一點下判決的
vaux wrote:
請回去看看信用卡契約...(恕刪)


這點我知道
但是我懷疑的是
這能夠排除止卡前後嗎?
所以只要有持過卡
就連止卡後的債務都要負責嗎?
是這樣的嗎?

我有點存疑耶

謝謝你喔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到了 b 時間點時乙丙雙方被止卡
c 時間點所有卡費已付清
<== 所以說到c 時間點時,已經沒有任何信用卡欠款,還有附卡已經終止使用?也就是剪卡了?


如果說確定附卡終止契約時所有欠款都已結清,以我個人的看法,剩下的卡費應是由甲方處理,與乙丙雙方無涉才是,建議...

一、找出當時甲申請信用卡附卡時的定型化契約。
既然銀行向法院提出訴訟,這份文件銀行一定是要附上的,要確認內容是大大所想的那樣。

二、找法扶與徐中雄立委請求協助
這二個對於卡債處理協助有很豐富的經驗。
法服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徐中雄立委辦公室: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ver01_01.jsp?lgno=00096&stage=6&ItemNO=01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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