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這星期三晚上 , 晚上大約11點
剛跟朋友吃完飯,一路順順開回家
時速大約40~50km/h,一部小50cc突然從對向車道穿越雙黃線到我車子的前方
煞不住就撞上對方的尾巴 , 對方雙載....一對40~50歲的夫妻
其中男方有喝酒, 絕對超過酒測值
當下先報警,車子.機車的相對位置都不動
先將對方傷者扶至一旁觀察傷勢跟狀況
但忘了觀察一項.....騎機車到底是男方還是女方?..!
也就是對方是否酒醉騎車?
之後警察來到, 男方因為酒醉, 根本不能交待現場狀況
所以我跟女方一起跟警察交待現場狀況
警員也忘了要先酒測?
心裡的想法是...刑事責任大概我輸面多, 因為後面撞前面
但是我順向,他則穿越雙黃線....且我無法證明當下是否為男方騎乘機車
民事方面, 我開車大多心裡驚嚇收收驚就好,車子板金+烤漆
但對方輕則皮肉傷, 重則腦振燙.腦出血...這也是我擔心的事,過失致死!
道義上我得負多數的責任
附近剛好有加油站,我也看了附近監視器角度,大多照不到肇事現場
也問了加油站服務員, 都沒注意到騎機車到底是男方還是女方?
其中也疏忽了一項....當下應該跟警員講說:我要求酒測
之後, 我跟對方其實也都有意願想私下了結, 也跟警員表明這樣的立場
警員也給 我及對方簽了一張"交通事故XX書" -->這我也疏忽了,沒看清楚到底是什麼,有版友知道這是什麼嗎?
但我當下有問警員說: 這算筆錄嗎? 警員回答說: 這不算, 這只是紀錄說這邊 誰跟誰發生一個交通事故....
但對方也是看都不看隨手就簽了....
不過事由內容大概2~3行吧, 其中就大概是雙方的名字.身份證字號..沒有紀錄地址...
也就只有一張,並沒有3聯式
但警員也表示...你們願意私下和解,我這邊就這樣了結,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之後,跟對方討論了一下, 對方也同意私下和解---> 但都是口頭上
就給對方一些X k..當作一點醫藥費....
隔天下午我也打電話跟對方問候一下,身體有無大礙?
對方也說等下會去醫院檢查一下,有什麼問題會聯絡我...
身邊的一個好友也覺得我處境很危險,因為對方要是以身體受傷.重創..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要脅我給付一些相關費用及醫藥費
朋友也跟我講:去跟對方要求寫"和解書", 但要有心理準備得拿一點"誠意"
但另一個朋友也講: 只要我堅持對方酒醉騎車....還是有一點轉圜的空間!
一直到現在...心裡還是很害怕
自己車子大概得修8k~10k不等....板金+烤漆...
不知各位版上的朋友,能給我點什麼意見嗎?
現在心裡還有一些疑問?
1."交通事故XX書" 這能算筆錄嗎? 事後上法庭或調解能代表什麼嗎?
2.要是不算筆錄,對方能以身體受傷.重創..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要脅我給付一些相關費用及醫藥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