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警察的績效是用開單數量來衡量呢?
達不到業績的還要按照規定到門口罰站?
設立警察的目的是什麼?
是要開單,還是要有效的降低違規率?
這樣一來應該是開單越多,代表違規率越高,績效越差才對
怎麼是以增加國庫的收入貢獻度來當做績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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