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娃娃事件的不同面相報導 (內容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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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理譜了他家人竟然說"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 我是剛好是那一屆的學生 陳同學是好意看他沒上過體育課 才帶他去 而也有經過那位娃娃的同意耶...還有學校要馬上送醫..他家人卻要自已送醫 拖那麼久..不會有危險才怪
在這篇新聞中,我看到了這一段,至為震攝!

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

如果是這樣的話,顏家求償並無不妥,甚至多告上一條過失殺人罪也合情合理!

我好奇的是,顏姓被害人的同學,難道不知道他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即俗稱之玻璃娃娃)』的病症嗎?怎麼會硬抓著他去上『體育課』呢?
生平最恨只有一張嘴,而毫無半分建樹的人!
報導中有提到
平常是由另一位孫同學幫助他
換個方向來想
向來照顧他的孫同學
要是不小心發生跟陳同學一樣的事
顏姓家人會怎麼做?

我想會跟陳同學目前的遭遇差不多吧
孫同學我想他也沒有專業護理執照或經驗
他可能也是純粹熱心幫忙

不是說顏姓同學的家人不對
實在是他們的做法有點偏激
他們一直在重複
只要陳同學跟他們道歉就好了
道歉這件事
難道五年前陳同學沒做過嗎?

還有
報導雖然說學校只輕描淡寫的對顏同學家人說他跌倒
但是顏同學的家人沒意識到
他們的孩子是個"玻璃娃娃"
經不起摔
竟然沒有第一時間到學校處理
等送到醫院的時候已經離事發過了"兩個小時"

我還是覺得顏同學家人的態度不改一改
到最後受害的還是他們自己..........

純粹個人觀點...
個人覺得... 不同面相的報導應以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說法為主,光看當事雙方的說法都是有失偏頗的!

再者我也不太相信顏家只是要一個道歉的這種說詞,五年前沒有難道未曾道歉過嗎?況且法官的判決中似乎是讓顏家選擇求償對象: 1. 向學校求償; 2. 向學校及陳生 求償。那到底顏家是選了那一種目前完全沒有任何的報導說明,即使是顏家自己的記者會似乎也沒提到這點(還是電視台又來個選擇性報導?)。

當然,這件案例最大的問題在於判決的依據及其衍生的後遺症,反而是顏家的原始訴求或是打算向誰求償並無太多爭議,畢竟他們是苦主。
mosaico的看法..
如果顏家只是要一個公道,
只是要經由這個事件,
提醒社會及學校,要作好無障礙規劃..
那麼為何在法院作出判決後,
不與陳家討論關於判賠的部份.
可以私下解決(意思是不要收錢呀..)
這麼來說..
不就可以免除了陳家的一些壓力了嗎??
顏家的社會壓力也不會這麼大..
當然..
這只是mosaico的想法而以..

天漸黑 心不想睡 點點星光 靜靜躺在黑夜 你曾說 在你心中 我是你唯一的夢 夢開始飛翔 在每一個晚上 心也會靜靜停在想你的地方 夢開始飛翔 飛翔在你如夢的晚上
我認為這個事件之所以會產生這樣大的風波,就在於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濫用,而沒有仔細的兼顧情理法以及現場的證據。

基本上,陳同學是無意的,但即使如此,客觀來說,因為疏忽而造成他人生命損失的責任,還是存在的,但考量其動機的出發點並非惡意,而是善意,即使需要負上責任,也應該『從輕量處』,而非『重罰』,這再再突顯台灣的司法只敢拿小老百姓開刀,故作聲勢,但真正對那些危害更多人的工程弊案、勞工壓榨的『大企業』『大人物』卻動都不敢動,因此為什麼民眾聽到這個新聞會生氣,並非是氣顏家人,而是對台灣司法不公、無能的一種反動。

另一方面,我認為對於顏家人,大家也應該不要太過苛責,其實用同理心來思想一下,如果您是顏家人,當您的兒女因為別人的疏忽而死,您的心情會是如何?是否真能坦然的寬恕這人的疏忽呢?如果各位看過電影『活著』,鞏俐的兒子也是因為一次好友的疏忽當中喪生,即使這位好友不斷的祈求原諒,但是這位母親還是有好長一段時間沒有辦法原諒他的疏忽,我想這是所有作父母人對兒女無法割捨的感情,也許我們旁觀者可以輕易、快速、客觀的作出誰對、誰錯的評斷,也可以輕易的原諒那些犯錯的人,那是因為我們與當事人沒有關係,沒有太多的感情,但對顏家人來說,卻非如此,失去一個家人之痛,並非那樣容易忘懷或著寬恕的,即使他們因恨而報復,這也是許多人會做的事情吧?

因此,與其將箭頭指向仍在痛苦中的顏家人,還不如好好端正台灣的司法品質與風氣,讓這些法官多些骨氣,少些官僚氣! 當然並非所有法官都是不好,相信還是有一些包青天存在,但整體環境實在讓人失望。
拜託,他們在搞什麼飛機?

如果有嬉鬧故意的問題存在...他們一家人和律師應該在法庭上提出人證之類的,而不是看到輿論再來亂放話。看看電視上的嘴臉,這樣只會讓人家更討厭他們一家人而已。
我跑去看了一下判決書
裡面有提到
除了陳同學 顏同學之外
應該還有另一位同學

為什麼新聞 顏家 學校完完全全沒提到這個人呢???
照理說他也算是證人之一吧

91年的一審判決書裡面完完全全沒提到
PERON wrote:
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


不知道這段是從哪裡來的?
如果那位某某同學可以出面
再依照一審判決書內容
這段文字可以完全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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