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中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必須」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pmsg.jsp?queryType=f02&msgId=141595078321920但是從來沒聽過這回事耶....還是我對於這條法規的理解有問題呢?
同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也規定不能紅燈右轉 但大家就是愛右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