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發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中規定,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必須」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資料來源:
https://msg.nat.gov.tw/pmsg.jsp?queryType=f02&msgId=141595078321920
但是從來沒聽過這回事耶....
還是我對於這條法規的理解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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