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於12月登記結婚,因為我很重視公平性,所以我很希望婚後的法律上的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
是不是要在上班時間去地方法院申請?
是登記結婚前還是登記後去法院?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一份,再至15號櫃台聲請辦理登記。
二、檢附之文件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依本院印製之格式填載。
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3.上開財產得擇一提出其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1份:夫妻戶籍不同者,各檢附一份。
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應帶來核。
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1份。
印鑑章:印鑑證明書蓋用之印章。
三、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應攜帶前列2至6項文件。受委任之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證明書、印鑑章。 夫妻均委任代理人者,應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
四、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六、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 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夫及妻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印鑑證明書、新戶籍謄本各1份。
結婚前結婚後都可,該契約經登記即有公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