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交通工具上,對於吵鬧的小孩子加以引導,
是家長無可推託的責任,
但是過度的限制或是懲罰,
則是種病態!!!
多大的孩子能夠被期待"自我控制"!?
法律的規範是十四歲以上...
把在餐廳吵鬧的孩子綁在椅子上??
還好不是在國外,不然家長應該會先被法辦!
在公眾場合進行體罰教育??
還好在台灣有民法做為依靠,不然沒被通報算是賺到!
孩子不是工具,
無須藉著這樣的管教模式來表現自己道德的崇高~
人的多樣性,是社會發展的基礎,
提醒孩子的父母加以管教,是不錯的方式;
離開現場避難,絕對是理性的決定;
有經驗有能力的人,幫助陌生人對孩子加以引導則是種善行;
嘴砲,大肆韃伐,胡亂抱怨,亦是種表現無能的無奈選擇...
一般社會觀念:較有能力的人,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及義務!
幼童吵鬧事件中,家長是有能力的人,周遭的受擾者也是有能力的人,
再怎樣歸責,不應讓孩子承擔! 也就不應加以體罰或是過度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