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婆婆的臭臉及態度,一律 冷處理、淡定與堅決 自己屬於應該有的 人權。
記得 一定要不卑不坑, 溫柔且堅定 以及 堅持 妳自己想要的空間與自由。
布丁8956 wrote:
我結婚已經2年了,有一個8個月大的孩子。起初結婚前,其實我跟老公討論過想要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一方面是擔心跟婆婆住有很多不必要的爭執,另一方面是希望跟老公有自己的私人空間,但是老公是家裡的獨子,說爸媽需要人照顧之類的各種理由……反正,最後我也妥協了,答應跟婆婆一起住。
結婚後,我大概每週都會回娘家1次,可我每次回去婆婆都會不高興,有時對著我擺臭臉、有時直接說都已經嫁人了幹嘛還老是回娘家!嫁人了我也是有父母的啊,一週回去陪我父母一次難道真的錯了嗎?
重點是我那個已經嫁人的小姑,三天兩頭都會回家一趟,我卻從沒聽婆婆說過她嫁人了不該回娘家,反而是她每次回來都會把飯菜準備的特別豐盛!這就是自己家女兒和別人家女兒的差別嗎?淚
...(恕刪)
哪裡有問題了
是誰先口出惡言的 是誰妨礙自由的
違法的事不要做
媽媽都有教
怎麼變公公婆婆了 盡是做些違法的事 還要媳婦忍
妨礙自由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誰對誰錯 就交給法院判 違法的事 沒人需要莫須有的忍誰
何謂「妨害自由」?
刑法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3 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光是不准媳婦回娘家這條 應該可以關老的三年.....
記得 下次對方再嘴妳 記得錄影......
順便把法條丟給妳先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