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大法官當初是5比4才通過民法同婚的,
並不是先進國家做的就一定是對的,
其實真正錯的是把婚姻列入民法,下一步絕對是代理孕母,在下一步就是研究同性生殖了,
為什麼呢? 因為不孕症是病,同性戀不是病(對,我也認為同性戀不是病),
單照婚姻來看,身體健康沒病,就能有製造兩人"婚生子女"的權利
(領養可不算,你想要自己生的孩子還是別人生的孩子?),
所以已經在研究同生殖了,白老鼠已經實驗成功...
要我見到那基因改造的同性生殖,
我寧可整個婚姻被搬成特別法,民法章節改成成家相關,婚姻屬於制度,
像駕照那樣,有資格條件的,
我這麼說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婚姻有"限制",例如性自主權,這點在婚姻上受通姦罪拘束,
若沒有婚姻關係,只要當事人沒有不願且都成年,其實3P4P雜交,是不被受限的,
所以婚姻是人理規定出來的制度,而不是人民出生就有的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就是專法,要反對專法,先把所有專法都滅了再來反對,
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婚姻上,無法直接完全套用。